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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的那些事儿

随着2014年3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正式实施,以及2014年9月李克强总理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以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时隔4年,有的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同时也不乏创业公司停止经营。因此,笔者将通过此文,多角度解读有限公司注销的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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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 注销的法定情形

在我国《公司法》中规定,公司解散应办理注销,同时对有限责任公司解散事由有明确规定:

1.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2.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3.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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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办理 注销登记的法律风险

有的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应当办理注销登记,但出于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不办理注销登记,将产生怎样的法律风险呢?

首先,股东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据此,如果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放任公司不予注销,导致公司财产编制、流失等情形,股东应当在因拖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一旦拖延清算造成无法清算的,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可能存在吊销营业执照风险。

吊销营业执照即是公司办理注销的事由之一,也是公司不及时启动注销程序的风险之一。如果公司正常经营状态下出现解散事由,却放任不办理注销登记,抱着让公司“自生自灭”的心态,不仅不能促进公司顺利注销,还可能额外产生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风险。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需要提示读者的是,注销与吊销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区别在于:注销是公司的主动行为,当公司出现注销事由时,公司应当主动到工商局等部门进行注销手续。吊销属于行政处罚,当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时,工商局有权对公司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仍应当履行注销手续。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将可能存在如下风险:

1.董事、监事、经理个人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也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吊销营业执照会给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带来一定的限制。

2.公司信用风险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所产生的不良信息还将被记入工商部门的警示信息库,并且通过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工商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公示,以供投资人、交易对象、消费者进行调查。

3.无照经营风险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如果依然从事经营活动,则涉及无照经营风险。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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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注销法律问题

(一)公司注销方案的选择

1.关于公司注销方案的选择

我们认为,公司注销方案的选择主要取决于公司资产是否足以覆盖公司负债。

通常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的情形下,公司资产可能足以覆盖公司负债。那么,公司可以自行解散、清算。公司应依法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清算组对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股东会通过后,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通常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股东会决议解散时,公司资产可能不足以覆盖公司负债,那么公司应当启动破产程序。

2.关于公司启动破产程序

如果公司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如果公司准备通过破产程序注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如果公司拟继续经营,可以由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提出重整;如果公司债权人较少且容易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但是人民法院破产程序周期较长,相比较于公司自行解散清算的情形,进入司法破产程序将导致公司注销时间大大延后。

3.关于公司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和解

假使公司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也不必然造成注销的拖延,公司仍然可以通过达成与债权人和解协议,使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最终得以以公司财产清偿。相对于三种破产程序来说,可使公司在最短时间内清偿债务,并最终按照公司财产足以清偿、公司自行解散清算的方式履行注销程序。例如:如果公司存在房产、土地等资产,公司可以尝试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将房产变现或评估价值,如果房产、土地等资产的价值不低于负债金额,公司可以偿还对债权人的欠款。如果房产、土地等资产的价值低于负债金额,公司可以尝试与债权人协商免除部分债务,公司以现有资产尽快清偿负债,使得公司与债权人就此达成新的清偿方案,并签订和解协议清偿债务。

综上,公司注销方案需要综合多方情况考量。公司最终将采取何种方案,需由管理层综合公司现实情况、股东协商情况、各方需求而确定。

(二)关于股东进行清算注销公司的权利救济

在公司注销决策过程中,不少公司的股东容易产生分歧,因有的股东不同意注销公司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同意注销公司的股东可以采取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也可以由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根据《司法解释二》规定,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如果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根据《破产法》等法律规定,债权人或者公司、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清算组均有权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因此,当公司股东对于注销事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股东可以寻求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来启动破产程序。

(三)特殊公司主体注销的法律适用

有些公司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清算报告,除了应提请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会议通过,还应报告审批机构,才能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有些公司属于国有企业,那么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及相关规定,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解散、破产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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